出版協會組織章程
民國六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成立大會通過
民國六十七年三月三十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六十八年三月三十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三十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中華民國圖書出版事業協會」。
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三條 本會得於國內各地設分會。
第二章 宗旨及任務
第四條 本會以促進中華文化復興,團結圖書出版機構,研究改進出版事業,開拓圖書出版前途為宗旨。
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:
- 關於推行復興中華文化運動事項。
- 關於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事項。
- 關於團結出版社發揮會員互助合作事項。
- 關於發行本會會刊、彙編圖書目錄及維護會員福利事項。
- 關於舉辦出版座談會、演講會等各項活動事項。
- 關於研究改進出版品之編排、印刷、裝訂等知識技能,提高出版品質,促進出版事業之發展事項。
- 關於調查蒐集分析研究國內外出版業有關資料以供改進參考事項。
- 關於舉辦國內外圖書展覽事項。
- 關於促進國際合作,增進文化交流事項。
- 其他有關達成本會宗旨之事項。
第三章 會員
第六條 凡經政府有關機關核准經營出版業務,最近一年內曾經出版圖書兩種以上,所營業符合本會宗旨,其發行人或其代表人得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為本會會員。
第七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擔任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工作,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八條 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其他依章程享有一切權利。
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之會員:
- 有違反國家民族利益之具體行為者。
- 遞奪公權者。
- 侵害他人著作權經判決有案者。
- 翻印會員出版品或兼營不正當事業者。
- 經宣告破產者。
- 所經營之出版社已讓渡他人者。
- 欠繳會費經催繳逾三次仍不繳納者。
第十條 會員違反本會會章、決議、或其言行有妨害本會名譽者,得按其情節輕重,經監事會審查通過,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、除名等處分;但除名處分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。
第十一條 會員經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憑證及清繳欠費。
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- 制定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- 選舉與罷免理監事。
- 審查理監事會會務報告。
- 審查本會工作計畫。
- 決定本會預算決算。
第十三條 本會每三年改選理監事一次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
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定為三十五名。監事定為十一名。
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十一名,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,三人為副理事長,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會議時並為會議之主席。
第十六條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。
第十七條 監事會由監事中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,推舉一人為召集人,舉行監事會議時,並為會議之主席。
第十八條 理監事為無給職。
第十九條 本會視實際需要得設名譽理事長,名譽理事與顧問若干人。
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,各委員會得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,一或二人為副主任委員,推行各委員會之業務,其辦法由理事會訂之。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職員若干人,處理日常業務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- 執行本會會章規定之任務。
- 處理本會財務收支與財產之保管及運用。
- 對外代表本會。
- 召集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。
- 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。
- 其他重要會務。
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
- 監察本會會務之推進。
- 稽核本會財務之收支。
-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五章 會議
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,理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,監事會每半年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第六章 經費
第二十七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
- 入會費。
- 常年會費。
- 會員自動捐助。
- 政府補助。
- 國內外公私團體及個人之捐助。
- 辦理各項事業之收入。
- 基金利息。
- 其他收入。
第二十八條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,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遇有臨時支出經費不足,或額外需要超出預算時,由理事會訂立辦法籌集之,或由會員大會決議後,向全體會員勸募之。
第三十條 本會之財務及經費,由理事會管理之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收入,經理事會之同意得購買政府公債,或郵政定期儲金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理事會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請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之,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會員五分之三以上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得解散之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剩餘之資產,經理監事會之決議,主管機關許可,得捐助公益機關。
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之。